院士或學者在其領域內的某些問題上改變其學術立場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常和可接受的?
在適當的情況下,完美!在某些問題上,它是錯誤的不是根據新的發展或證據改變你的立場。
在科學中,某些領域的理論可能會發生巨大變化。例如,在物理學中,約瑟夫·詹姆斯(“JJ”)湯姆森因證明電子是粒子而獲得諾貝爾獎;31 年后,他自己的兒子喬治·佩吉特·湯姆森 (George Paget Thomson) 因證明這是一種波浪而獲得諾貝爾獎。(一種特殊的情況,兩種明顯矛盾的斷言在某些方面都是正確的!)所以,當然,我們的理解在上個世紀左右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是量子力學,但即使是天體物理學似乎也很有趣公開斷言“不可能存在任何具有(屬性 X)的物體”的財產很快導致發現至少兩個恰好表現出該財產的物體。
例如,許多西方政客在過去幾年改變了他們對同性婚姻的立場。1996 年,比爾·克林頓 (Bill Clinton) 簽署了《婚姻保護法》,基本上使同性婚姻對聯邦而言無效;20 年過去了,就連唐納德·特朗普也表示他對同性婚姻“沒問題”——這顯然是這 20 年政治領域立場的重大轉變。(他也說了不太積極的話,但這顯然與克林頓的立場不同!)
在其他方面,這當然是錯誤的:人權、平等和公平等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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