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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中國”“China”,但整體與我國國家名稱不近似的標志能否作為商標使用?

      2018-07-05

      編者按:包含我國國家名稱“中國”及“China”,但是標志整體與我國國家名稱不近似,這樣的標志能否作為商標使用?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針對“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商標案作出的判決給出了答案。一起來看看。

      原標題:包含國家名稱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嗎?

      包含我國國家名稱“中國”及“China”,但是標志整體與我國國家名稱不近似,這樣的標志能否作為商標使用?針對這一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2018)京行終1103號行政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圍繞第5366862號“中國黃金China Gold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而展開的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含有“中國”二字,但“中國黃金”“China Gold”與圖形相結合,在其通過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已形成一個整體,不再屬于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中國黃金集團公司(2017年11月30日變更企業名稱為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黃金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1年3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貴重金屬藝術品、銀制工藝品、裝飾品(珠寶)等第14類商品上。

      2016年8月8日,北高品牌管理(莆田)有限公司(下稱北高品牌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申請,主張訴爭商標因含有我國的國家名稱“中國”與“China”,違反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是絕對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經審查,商評委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經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與中國黃金公司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整體含義有別于我國的國家名稱。據此,商評委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北高品牌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含有“中國”二字,但“中國黃金”及“China Gold”與圖形相結合,在其通過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作為一個整體已不再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北高品牌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高品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訴爭商標文字包含了“中國”字樣,但是訴爭商標作為一個完整的圖文商標,在其通過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已形成一個整體,不再屬于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北高品牌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姚小娟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關于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的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勁酒”案件判決中指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是指該標志作為整體同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該標志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與其他要素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已不再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則不宜認定為同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司法實踐中,很多商標的標志在包含我國的國家名稱“中國”與“China”的同時,往往還包含了其他要素,此時需要將商標各要素作為一個整體與國家名稱進行比對,以判斷是否會產生區別于國家名稱的含義,進一步判斷是否相同或近似。如在“思念中華面點”商標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思念中華面點”商標由“思念”“中華”和“面點”三部分組成,雖然含有“中華”,但是與“思念”及“面點”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已經形成了有別于我國國家名稱的含義,因此該商標與我國國家名稱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即該商標中的“中華”為我國國家名稱的簡稱,且申請商標整體形成了明顯區別于我國國家名稱的其他含義。

      該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秉持上述商標整體與國家名稱進行相同或近似比對的同時,綜合考慮商標侵權判斷中的商標近似認定,即考慮了商標的知名度等影響混淆誤認的因素,這與一直以來商標申請過程中的近似比對系物理性比對有所區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作為商標標志整體,雖然訴爭商標中含有“中國”二字,但“中國黃金”及“China Gold”與圖形相結合,在其通過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已形成一個整體,不再屬于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可見,商標與國家名稱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需要把握兩個原則,其一是將商標整體要素結合與國家名稱進行比對;其二要考慮申請的實際使用情況,進一步判斷是否會產生區別商品來源的意義以及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國家名稱相混淆。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呂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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