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員在審查一項可能有 100 個現有技術引用的專利時,是否會審查每個引用以確保發明人沒有忽略相關的現有技術?
實際問題是 >
“專利審查員在審查一項可能有 100 個現有技術引用的專利時,是否會審查每個引用以確保發明人沒有忽略相關的現有技術?”
從它的措辭我得出結論,問題的重點是 >
……”確定發明人沒有忽視相關的現有技術?”
坦率地說,申請人引用的目的更可能說明現有技術的狀態及其缺點 + 作為真正的參考點來說明其專利申請的優勢。
'通常,確定申請中最相關的現有技術是有利的,因為這可以提供機會將/任何現有技術置于進化過程中的上下文中,該進化過程現在是申請的主題,并將該現有技術與要求保護的現有技術區分開來發明的同時強調其優點”。
……并且取決于申請人的解釋+人性是什么,專利申請 - 讓我們面對現實 - 不太可能包含可能有害地抑制專利授予的信息,因此審查員自然更有可能給予他們更多的重視自己的引文比申請人的引文——再次是人性。
所以答案是“審查員不太可能仔細審查發明人的每次引用,以確定發明人沒有忽視相關的現有技術?” -考官使任意數量引文現有技術,他們認為他們正在審查的專利申請中的相關或預期的權利要求,以確定專利未被授予或專利中的權利要求不被允許,這些權利要求不值得授予或允許。
(審查員也可以引用非專利文獻和尚未獲得專利的現有技術/發明。)
雖然在專利申請之前進行專利檢索不是強制性的,但專利局希望只授予有效的專利,并且所有與申請有實質性關聯的人都有義務與專利局分享等. 申請專利性的任何已知信息材料,包括發明人/申請人在其未決期間可能知道的信息,例如外國專利局報告。一個安全的應用程序并包括最終被認為與應用程序無關的現有技術信息,將不會對應用程序產生不利影響。
另見 >2001-披露、坦率和善意的義務
證明申請人坦誠的程度 - 或其他 - 并不簡單。
現在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打算專注于 >
“專利審查員是否…………審查每個引文”
至于審查員的引文,可以合理地假定審查員知道他們所做的引文,并且如果申請人聲稱任何不同的引文,審查員有責任在他們認為必要的范圍內研究這些......記住申請人引用的可能原因/目的+我上面的評論是人性和專利局只授予有效專利的愿望。
(可以在申請后對索賠進行修改。
在專利申請、說明書、描述和權利要求的措辭中,解釋是至關重要的,需要非常小心——事實上,這是一個合格的專利律師/代理人和審查員的藝術——權利要求必須公平地基于描述和任何不具體的/特征聲明被明確/基本上否認。
此答案并非旨在成為專利和審查課程。)